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办〔2020〕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科研项目评审、科技人才评价、科研机构评估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改进加强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成都市科技创新规划的战略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创新驱动发展目标,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城市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产业功能区和高品质科创空间为重点区域,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的其他科技活动。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建立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活动。项目是成都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其中重大项目可下设子课题,子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根据重大战略、产业发展、创业创新、公益民生等需求,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与“自上而下组织”相结合的项目组织方式,优化市场决定项目形成和经费配置的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健全储备项目库。
第五条 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并按照相关科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八条 项目按支持方式、立项方式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和后补助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能力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方案,通过评审后,先行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从事能力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项目。
(二)按立项方式,分为评审类和审核类项目。评审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择优遴选(或论证通过)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审核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成都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确定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
(三)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四)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五)前资助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成都市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六)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开展中期检查、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七)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八)指导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并设定各单位在申报系统中的权限。
(九)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职责是:
(一)按照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前资助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
(三)严格执行合同书,保障项目按进度实施,按程序办理需要调整的事项,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同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诚信建设、科技数据管理、科普宣传等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以下简称“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认可推荐权限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其职责是:
(一)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的推荐,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高校院所负责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推荐。其中,高校院所推荐的项目须同时报送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进行把关审查,并对立项项目申报书签章。
(三)前资助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归口管理立项项目。其中,高校研院所直接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并报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四)督促项目经费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规范使用,协助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五)参与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项目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部分管理职责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二)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科技评估专家库,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评审指导和服务。
(三)承担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中期检查及验收报告。
(四)承担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六)在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为市科技局提供专家组织、财务检查、商业模式运作及风险因素分析等服务。
(七)负责申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申报系统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根据立项方式的差异,确定项目的具体立项步骤。
(一)评审类项目包括项目组织、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
(二)审核类项目包括项目组织、申报受理、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等步骤。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定期编制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明确设立绩效目标,精简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
采取“自上而下组织”的项目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开展项目征集和筛选凝练工作。探索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揭榜挂帅”制度。
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以及突发、应急类科技需求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定向申报、部门会商、市区联动等方式组织。
项目申报指南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全程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时,申报者暂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待申报项目立项公告后,立项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并签章,由申报者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政务窗口”)受理。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纸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该业务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2.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限制条件:
1.同一年度,同一申报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同一项目负责人)限申报同一子业务类别项目1项。
2.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得以相同、相近申报材料跨类别重复申报。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承担有前资助项目且尚未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与未验收项目类别相同的项目。
4.对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5.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书》(根据项目类别制定)。
(二)项目可行性方案(根据项目类别按要求提供)。
(三)与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指南明确要求的材料。
(五)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受理。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政务窗口、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分别进行网上推荐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中要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根据审查情况及申报时间节点,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做出“审查通过”“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的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受市科技局委托,由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应实行分类评价,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根据需要,可采取网络评审、异地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同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可采取部门会商、市区会商等方式进一步评估。
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在网络评审基础上,可采取会议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评估。100万元以上(含)的前资助项目在开展可行性方案论证时,一并组织经费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 立项审定。市科技局结合评审(审核)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局务会研究审定予以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外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局务会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二条 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经公示并向市财政局报批后,根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渠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或由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经费预算批复下达立项文件,并由市科技局在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资助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实施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分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渠道,办理经费拨付手续。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的重要依据。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时间进度和绩效目标,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分批拨付经费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拨付节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期1年以下(含)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或推荐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定期填报《成都市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并报送相关附件。
检查工作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市科技局做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指标的前提下,自主对项目单位、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验收时间、经费预算等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协商后,可做出“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等处理意见。
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应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有关情形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前资助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由项目服务机构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对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有关情形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按要求填报《成都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奖励、科技数据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项目承担单位应限期整改,市科技局可视情节对项目承担单位约谈、通报批评,直到终止合同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市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或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一经查实,视情形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评审)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形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并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对需经专家评审的竞争性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应执行项目申报回避制度。在项目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中,与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第三十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市科技局须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示信息、项目立项信息、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完善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整合科技项目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第三十八条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市科技局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或实施细则作为必要补充。
第四十条市委市政府阶段性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涉及的有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引进外国人才智力项目按照科技部(国家外专局)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17〕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