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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新日期:2024-03-20 点击量:

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组织新模式与财政科技投入新机制,根据《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

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聚焦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以及解决成都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和城市治理能力提升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任务实施成效为衡量标准,以成果落地应用为牵引,由创新主体或创新联合体揭榜实施的,需求目标清晰、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

根据任务来源,“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政府出题类和企业出题类。


第三条 实施流程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需求征集、榜单编制、榜单发布、公开揭榜、揭榜公示、签署“军令状”、实施管理和考核验收等流程。


第四条 榜单规范

榜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榜单金额。

需求目标应聚焦出题任务方向、提出具体任务要求,考核指标应量化、成果化且能全面支撑需求目标的实现,实施期限应不超过2年,榜单金额为成功揭榜并通过考核验收后拨(支)付给揭榜方的资金额度。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征集、遴选发榜、立项实施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资金保障、绩效监督等工作。

“揭榜挂帅”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可依照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实施或参与实施。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政府出题类项目

(一)任务要求。应聚焦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确定的重大技术需求,突出攻关技术成果对产业建圈强链或城市治理的重大科技支撑。

根据技术成果主要应用服务的产业(行业)或率先落地推广的地域,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等需求单位凝练技术需求,明确完成任务的衡量标准、预期成果最终用户[1]以及具体应用场景。

(二)揭榜方要求。

1.应为登记注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或由其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2.预期成果最终用户不能作为牵头揭榜方或参与揭榜方。

3.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支持方式。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成功揭榜方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七条 企业出题类项目

(一)任务要求。应聚焦成都市重点产业链主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突破基础软硬件、关键零部件和装备、关键基础材料、关键仪器设备等方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突出攻关技术成果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

任务应由登记注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技术攻关成功后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链企业创新发展。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揭榜方要求。

1.应为市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或由其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2.需求企业或其股权关联方不能作为揭榜方或参与揭榜方。

3.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支持方式。以需求企业投入为主,单个项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给予需求企业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三章 揭榜与立项


第八条 政府出题类项目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面向有关单位征集技术需求,由有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提出需求建议。需求建议应包括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预期成果最终用户、具体应用场景、主要考核指标、时限要求。

(二)榜单编制。市科技局组织行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需求单位、最终用户对征集到的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择优遴选出应用面广、指标明确、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进一步凝练明确需求目标和应用场景,细化关键核心指标(技术参数),严格时限要求,准确测算所需资金,编制形成建议榜单。

对国家、省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重大技术需求,且需求目标、关键核心指标(技术参数)、最终用户、具体应用场景等已明确的,可不经需求征集,由市科技局组织需求单位、行业专家、技术专家和最终用户等直接论证凝练形成建议榜单。

(三)榜单发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遴选意见及建议榜单编制情况,按程序审定后,形成正式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四)申报揭榜。依托“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全程网上实施,有意向的申报揭榜单位按照榜单要求、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的方式,经推荐单位[2]推荐后申报揭榜。

(五)评审遴选。根据申报揭榜情况,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需求单位、行业专家、最终用户等,采取论证答辩、现场评估等方式,共同对揭榜方案可行性等开展充分论证评审,遴选出成功揭榜方建议名单。

(六)揭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遴选结果,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七)签署“军令状”。“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履行相关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并与揭榜方、揭榜方推荐单位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应结合“里程碑”考核节点及考核指标,对考核方式及要求、资金拨付方式及条件、奖惩措施和成果归属等进行具体约定。


第九条 企业出题类项目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面向重点产业链主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征集技术需求,由企业提出需求建议。需求建议应包括需求背景、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技术指标、攻关成果应用形式与场景、时限要求、项目投入、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二)榜单编制。市科技局组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盟)、行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论证,遴选出企业自投资金高、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指导帮助需求企业进一步明确需求目标,细化关键核心指标(技术参数),严格时限要求,准确测算所需资金,编制形成建议榜单。

(三)榜单发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遴选意见及建议榜单编制情况,会同需求企业共同商定并按程序审定后,形成正式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四)对接揭榜。市科技局组织需求企业、申报揭榜方开展线下对接洽谈,细化任务内容、预期成果指标、产权归属、项目资金测算等。由需求企业自主择优确定成功揭榜单位或揭榜创新联合体,经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签署揭榜协议。

(五)系统备案。完成对接揭榜后,由需求企业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上传确定的揭榜方案、揭榜协议以备案。

(六)揭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系统备案情况,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拟补助经费方案,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七)签署“军令状”。“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拟补助经费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批复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组织需求企业、揭榜方签订任务书。


第十条 探索试行“赛马”

对同一榜单,在揭榜时具有多个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方案,可择优选择若干个揭榜方案采取“赛马”的方式并行立项支持、并行攻关;同一榜单并行支持方案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前期实行动态竞争,中后期根据阶段性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

(一)政府出题类项目。同一榜单中论证评审结果居首并列(或接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揭榜方案,可采取“赛马”方式并行支持;各“赛马”项目立项金额均按榜单金额确定,中后期按任务书约定的“里程碑”节点[3]组织考核与管理。

(二)企业出题类项目。同一榜单根据对接揭榜情况,由需求企业自行确定是否“赛马”及“赛马”项目数量;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需求企业的补助总额,根据“赛马”数量累计计算。

第四章 改革与管理


第十一条 简化揭榜条件

“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第十二条 突出挂帅攻关

赋予揭榜方攻关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攻关团队组建、经费支出管理等自主权。项目立项后,不得更换揭榜方,项目负责人在揭榜攻关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三条 经费实行“包干+负面清单”制

政府出题类项目申报揭榜时不填预算申报书,评榜时取消预算评审。任务书签订后,财政科技经费参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里程碑”管理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设置“里程碑”节点,每个“里程碑”节点应包括阶段攻关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对应指标及考核方式。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4]根据“里程碑”节点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实施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确因无法继续实施的,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实施建议,并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和有关规程办理终止实施手续。


第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最终用户对照任务书约定内容,在真实应用场景下综合运用实地勘察、应用环境验证、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开展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改革经费拨付

政府出题类项目财政资金分三次拨付,原则上任务书签订当年给予揭榜金额40%、关键“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给予揭榜金额30%、任务执行到期经考核验收通过后最后给予揭榜金额30%。企业出题类项目验收通过后,凭经审计的拨付揭榜方资金凭证,一次性给予需求企业财政资金后补助;审计金额高于项目立项拟补助金额的,按立项拟补助金额补助,审计金额低于项目立项拟补助金额的,按审计金额补助。


第十七条 强化诚信管理

需求单位、揭榜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等影响“揭榜挂帅”正常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明确成果权属

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揭榜方和参与揭榜方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

企业出题类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由需求企业与揭榜方在揭榜协议中对其归属、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项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