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年2月6日
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压实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实际、开放合作要求,按照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均衡领域发展,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显著增强、科技伦理风险防范与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体系
(一)健全政府部门治理监管体系。建立省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机制,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由科技厅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治理规范执行、制度完善、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完善和加强专家咨询机制和力量。其中,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涉及实验动物伦理的,由科技厅牵头;涉及农业领域科技伦理的,由农业农村厅牵头;涉及其他领域的,由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市(州)按照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工作。建立省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机制事宜,由科技厅牵头,按有关规定程序另行专项办理。〔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强化科技活动单位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切实履行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将科技伦理纳入常态化管理内容,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伦理监管、审查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等制度规范,主动研判、及时化解科技伦理风险。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科技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2024年年底完成)
(三)督促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引导作用,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鼓励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成立科技伦理专委会,构建约束行业内部的科技伦理行为规范,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积极践行,促进行业自律。(省科协、民政厅、省社科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自觉遵守相关要求,接受审查和监管。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不参与、不推荐、不代理一切有悖伦理标准的科技活动,主动报告并坚决抵制有悖科技伦理的行为,对研究全过程的伦理安全负责。要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自觉涵养优良学风作风,增强科技伦理意识和道德修养,牢牢守住科技伦理底线。(科技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三、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科技伦理保障制度
(五)完善层次分明的制度规范。推动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省直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评估、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完善科技伦理审查监管、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标准和流程。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伦理规章制度,明确科技伦理审查和管理职责,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六)健全指向精准的行业规范。在我省重点优势产业中选择基础较好、有现实需求的领域先行探索制定科技伦理治理制度规范。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标准、流程制度建设,制定金融科技伦理自律公约、行动方案、团体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省药监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生物医学伦理项目分级评审和药品临床试验(GCP)前置伦理审查制度的试点工作。探索制定新兴领域、交叉领域的伦理审查标准规范。(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科协、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启动GCP试点,持续推进)
(七)加强科技伦理前瞻研究。建立科技伦理研究专家库,支持全省智库、社会团体、软科学基地、科技人员、伦理学工作者等开展科技伦理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以成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重点,在无人系统区域应用、智慧产品形态演化等方面开展社会实验研究。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伦理联合治理研究的交流合作,支持我省专家学者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和学术交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社科联等单位和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完善高效有序、全面覆盖的科技伦理管控机制
(八)突出事前声明承诺。相关省直部门要建立承诺制度,引导科技人员积极履行科技伦理承诺,按规定作出学术规范声明。对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财政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时应当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未签订的不予立项。(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社科联等单位和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2023年启动,持续推进)
(九)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在科技活动开展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涉及科技伦理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前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支持成都、绵阳等条件成熟的市(州)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推动实现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和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十)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相关省直部门要完善本领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加强对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和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十一)开展动态评估监测。相关省直部门应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单位对科技活动的技术研发与应用进行伦理风险跟踪评估,快速、灵活应对伦理规则冲突和社会风险,做到提早甄别、提早干预。〔科技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十二)强化奖优罚劣措施。完善激励机制,将科技人员的道德素质和科技伦理表现作为申请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奖励项目的重要条件。相关省直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和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2023年启动,持续推进〕
五、营造导向明确、科技向善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科技伦理意识。建立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联动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科技伦理从业人员开展培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将科技伦理纳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和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十四)抓好科技伦理知识普及。大力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提高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利用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开展科技伦理集中宣传。建立以科技伦理为主题的科普基地,搭建宣传交流平台,注重运用新媒体技术,开展科技伦理普及活动,传播科技伦理知识。〔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单位和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组织领导。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把科技伦理治理放在事关科技创新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部署上来,根据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横向纵向协同,细化目标责任,着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伦理风险。
(十六)加强工作督导。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要细化贯彻措施、落实工作分工,把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十七)强化政策协同。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要跟踪国家制定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量化、实化执行口径,密切分工协作,强化宣传引导,督促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人员严格遵循明确、统一的科技伦理规定,科学规范地开展科技活动,形成高效合力,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提供良好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