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川科政〔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财教〔2023〕14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系列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前提下,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下设课题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延长到6个月),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七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开展验收评价工作,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第三章 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潜力及创新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
第九条 项目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可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
立项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价、现场评价、通讯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
1.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项目自评流程)并出具自评意见;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
2.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直接采信牵头单位出具的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不再进行财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 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评价结论确认——成果登记”的流程全程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无需向科技厅提交纸质材料。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自评流程和要求开展自评,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和项目自评意见。
(二)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完成自评后,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求提供以下验收评价材料。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审批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审核验收评价);
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三)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相关材料在线提交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和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四)审核验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项目任务书主要考核指标和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经处(室)集体审核、决策,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确有需要的,项目管理处室可聘请专家库专家或专业人员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五)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在线对验收评价结论进行确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六)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专家验收评价程序。
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套),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审批资料;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5.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专项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二)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应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项目管理处室从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财务专家一次性据实核定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当场提出明确定量意见(认定支出和不认定支出),不再反复审核材料、不再单列打分评价或定性评价。
1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结论作为项目财务评价的直接依据。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专家组应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项目牵头单位。
(四)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处(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第五章 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审核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分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验收评分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100万元及以上的,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不含)为合格;70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通过信息系统短信通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未按时限要求退回的,科技厅将在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第十七条 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等试点推行自主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处(室),项目管理处(室)应强化本处(室)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的政策培训和验收评价工作情况的评估。要严格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及时督促、帮助和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评价,做好材料审核、专家选取、工作记录、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定期对已验收评价的项目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牵头项目验收评价的监督工作,负责对项目验收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局负责管理省级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规定内容与本规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