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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来源:基地管理科 新日期:2024-11-19 点击量:

各校内有关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已发布(https://kjt.sc.gov.cn/kjt/gstz/2024/11/15/de3b26b4aa624eab8ab896e03bec64eb.shtml),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拟认定4家左右。为做好校内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先进制造、先进材料、能源化工、食品轻纺、生命健康、智慧农业、生态保护与修复、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卫星网络、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6G)、量子科技、太赫兹、元宇宙、深空深地、未来交通、生物芯片、先进核能等领域。

二、申报条件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川渝两省市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实验室由川渝两省市各一家单位牵头,至少依托一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超过6个。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三)在本领域要具有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确的研究目标,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四)拥有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团队,人才梯队和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100人以上,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研任务的能力。

(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科研仪器总值不少于5000万元。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六)牵头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牵头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七)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九)原则上上一年度已牵头建设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不再牵头新建,已建领域不再重复建设。

三、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按《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3〕7号,附件1)、《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128号,附件2)中的申报条件与要求,组织申报团队编制组建方案。

各学院科研秘书于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17:00前将学院审签的《科研基地申报审批单》(附件3,附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以及经四川、重庆两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附件4)纸质件12份(科研院留存1份)报送至行政楼330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科研院基地科:侯倩倩、张中民 028-85401192

科研院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