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及发明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制定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由财政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需进行声明,并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且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率先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等。若后续声明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细则后再另行通知。
二、专利要求
(一)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二)针对目前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完成声明,如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三、声明内容
共计6项信息: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申请人/权利人、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四、提交方式
(一)发明人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可联系代理机构提交声明。
(二)自行提交专利申请的,登录“科研院管理系统”(https://kyy.scu.edu.cn/kyglxxxt.htm)(也可通过川大统一认证门户进入),在专利中编辑并提交声明,再由学校统一提交专利业务系统完成声明。
五、时间节点
需在6月30日前补充提交声明。
联系人:郑老师 郭老师 85406421
附件:《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