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奖字〔2016〕41号)的规定, 现将我校作为完成单位推荐2017年国家科学技术奖部分项目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8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川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我校承诺按有关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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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已结束。
川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