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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集中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综合办 新日期:2024-04-24 点击量:

校内各相关单位:

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2号、《四川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川大校〔2016〕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集中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验收范围

四川大学(包括华西医院、华西第二医院、华西口腔医院、华西第四医院)牵头承担,且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国(境)外高端引进人才、中央引导地方项目)。其中:

1.执行期已满的项目应参加验收。

2.若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可参加验收。

二、自主验收程序

1.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科研院审核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技术验收获得通过的项目,不再进行财务验收;技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科研院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并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按附件1的要求和流程开展项目评价,并于2024年5月16日前提交验收材料至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请验收。

2.立项经费为2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研院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财务验收评价,出具验收意见(其中技术验收获得通过的“包干制”项目,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按附件2的要求和流程于2024年5月16日前提交验收材料至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准备纸质版财务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科研秘书应于2024年5月16日前收齐本单位纸质版财务验收材料(1式1份),并统一报送至望江校区行政楼345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责任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及时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校内各单位应及时督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评价。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并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为避免项目逾期造成撤销项目的严重后果,针对即将逾期但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并责成有关责任人退回相关财政经费。

对因撤销项目或其他违规行为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科研诚信

请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在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四川大学科研诚信案件处理规则(试行)》(川大校〔202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联系方式

电 话:028-85407336 85407439

地 点:四川大学望江校区行政楼345室

科研院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附件1.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附件1-1.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评分表

附件2.专家验收评价程序

附件3.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仅20万元及以下项目)

附件4.经费决算表(仅20万元(不含)-100(不含)万元)

附件5.财务验收申请报告(仅20万元(不含)-100(不含)万元)

附件6.常见问题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