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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新日期:2024-03-20 点击量: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结合软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成都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知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论据充分、观点鲜明、系统完整的研究成果,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等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与我市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布局、政策法规等方面研究,以及聚焦技术路线预测、科技成果转化、区域协同创新、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建设、科技监督评价、科技情报分析等领域的研究。

第四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认可具有推荐权限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是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开展推荐申报、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软科学项目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支持经费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列支,经费使用按照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六条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采取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开申报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申报指南自主选题进行申报,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评审,综合评审情况择优给予支持。公开申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围绕成都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全市科技创新重大需求,提出具体研究方向、题目或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结合实际选择申报。

一般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围绕我市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自行拟制研究方向、题目和内容进行申报。

重点项目每个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40万元,原则上实行分批拨付。一般项目每个支持经费不超过10万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自筹经费开展研究。

第八条定向委托是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成都的重大任务和战略使命,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重点研究任务,由市科技局凝练为研究内容明确、成果要求具体的研究课题,并遴选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或团队,定向委托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全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或面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十条鼓励市域内的科技企业、高校院所、创新服务机构(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申报指南,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受理公民个人名义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具备较好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基础,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的条件;

(三)围绕申报项目组建相应的项目组,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固定成员;

(四)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

(五)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年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参与项目研究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鼓励40岁(含)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且申报时无未结题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同一软科学研究题目在三年内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五)项目组成员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

(六)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支持以开放和协作的方式开展软科学研究,鼓励由跨区域、跨部门、跨学科、跨领域的理论研究者、实际工作者、决策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组,立足于高质量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建设进行开放式创新。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选题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研究结果是否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等。

第十五条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反映。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验收


第十六条获得立项支持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通知期限内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成都市科技项目合同书,并按要求完成纸质材料提交工作。

第十七条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变更项目研究方向和项目负责人。

在研究方向不变、合同指标不降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行适当调整,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分批拨付经费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或推荐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市科技局对项目做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结题验收申请书。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结题验收未通过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有权使用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或数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注明密级,并按相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项目研究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都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开展评估。绩效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评估组开展。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自觉接受监察、巡视、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执行的,以及在项目申请、实施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将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