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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办法(成科字〔2023〕79号)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新日期:2024-03-20 点击量:

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办法

成科字〔2023〕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四川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川科资〔2023〕3号)和我市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经费管理。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及调整等管理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是指为保证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且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经费总预算额度内、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可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第四条 遵循“以结果为导向、放管服结合、履行法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原则。坚持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建立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实施内容


第五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书约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


第六条 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取消项目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时,只列项目总预算,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据实开支,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具体比例限制。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分类分档确定,包干经费以外的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


第七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经费自主使用权。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第八条 强化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要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的支出科目进行经费归集;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九条 强化项目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导向,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负面清单”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制,即禁止开支列入负面清单的支出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一)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办法、各项财经纪律、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二)不得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报销套取科研经费;

(三)不得违规列支劳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不得全部用于购置设备;

(五)不得列支基本建设费;

(六)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七)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八)不得用于其他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调整、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验收管理:

(一)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项目任务验收或绩效评价提供项目财政科研经费决算表。

(二)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对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强化监督约束,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重点评估单位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法人管理责任,确保项目经费合规高效使用。对科研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